北京規定:作坊食品擬禁止銷往連鎖超市
發布時間:2013-02-14 | 信息來源:新京報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將于今年4月1日施行。負責生產領域監管的市質監局起草了4個配套細則,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管、食品生產許可、食品委托生產備案、違法懲戒現場公示規程,即日起到2月28日在官網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其中對小作坊加工食品擬提出9條“禁令”,包括禁止小作坊食品銷往食堂及連鎖超市,禁止生產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食品作坊應嚴控高風險食品

  市質監局提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管指導意見,包括區縣質監部門負責發放作坊準許證、建立轄區作坊質量安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區縣政府負責制定本區域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生產加工條件等。

  食品作坊應把傳統、低風險食品納入準許產品目錄范圍,嚴格控制高風險食品;建立原料采購、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作坊經營者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采取召回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質監部門報告。

  嬰幼兒奶粉不能委托加工

  同時征求意見的《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管理辦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產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劑。

  《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生產乳制品應具備完善的電子信息記錄系統,規范生產全過程信息記錄,實現生產全過程可追溯。

  一旦發現食品生產企業出現故意生產地溝油、故意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如摻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綠豆糕、藕粉、芝麻醬、調味品等情形,將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擬對食品作坊提出的“禁令”

  作坊范疇

  質監局此次把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定義為: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具有地方特色,采用傳統工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如果工藝不是傳統、加工初級農產品(6.26,-0.03,-0.48%)、食品攤販、小吃店、飲品店等,都不屬于小作坊的范疇。

  禁止行為

  1.不得接受其他企業的委托加工

  2.禁止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超市銷售生產加工的食品

  3.禁止準許證范圍外的產品

  4.禁止生產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的產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5.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添加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6.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食品

  7.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8.禁止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9.禁止生產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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